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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的实施意见

  2、所有非法矿井(未同时持有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国有大矿井田内小矿井(包括矿办小井)全部关闭。
  3、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和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的小煤矿,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全部关闭。
  (1)井下系统不健全的;
  (2)主扇拆除或随意停开的;
  (3)提人绞车、罐笼不符合要求的;
  (4)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系统(或没有安装满足通风、排水、提人等要求的备用电源)的;
  (5)没有两个能使人员通行至地面的安全出口的(软梯不能作为行人梯子);
  (6)风机、防爆门、人行通道设置不符合规程、规范要求的;
  (7)井下使用非防爆缆线开头设备的;
  (8)采掘工程实测平面图、井上下实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不全或不按规定进行图纸交换的;
  (9)拖拉机或其它非防爆矿用运输设备下井的;
  (10)超层越界开采的;
  (11)没有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的;
  (12)井上井下、矿内矿外通讯不畅的;
  (13)井下最大空顶面积应在矿井灾害防治计划中明确规定,而没有具体规定或超空顶生产的;
  (14)未按规定配备自救器和瓦斯检查仪器、氧气检测仪、风表等检测仪器的;
  (15)没有和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的;
  (16)存在其它重大安全隐患的。
  4、原同意由地市管理的开采薄煤层和“鸡窝煤”矿井,6月底前经整顿不能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全部关闭。
  5、按照“一通三防”的8条要求,围绕瓦斯治理,建立和完善“一通三防”的各项安全设施;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停产整顿。优化矿井通风系统和采区、采掘工作面布局。工作面供风量要充足,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量达不到规程要求、超能力不合理集中生产的矿井、采区限期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停产整改;禁止采掘工作违章串联通风,瓦斯涌出量大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进行瓦斯抽放;严禁微风作业和不合理局部通风。
  6、整顿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矿井采掘工作面要符合以下要求,达不到要求的矿井,停产整顿。
  (1)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对所有采掘工作面的有害气体进行监控。
  (2)低瓦斯矿井工作面按规定装备瓦斯断电仪。
  (3)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道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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