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所有非法矿井(未同时持有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国有大矿井田内小矿井(包括矿办小井)全部关闭。
3、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和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的小煤矿,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全部关闭。
(1)井下系统不健全的;
(2)主扇拆除或随意停开的;
(3)提人绞车、罐笼不符合要求的;
(4)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系统(或没有安装满足通风、排水、提人等要求的备用电源)的;
(5)没有两个能使人员通行至地面的安全出口的(软梯不能作为行人梯子);
(6)风机、防爆门、人行通道设置不符合规程、规范要求的;
(7)井下使用非防爆缆线开头设备的;
(8)采掘工程实测平面图、井上下实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不全或不按规定进行图纸交换的;
(9)拖拉机或其它非防爆矿用运输设备下井的;
(10)超层越界开采的;
(11)没有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的;
(12)井上井下、矿内矿外通讯不畅的;
(13)井下最大空顶面积应在矿井灾害防治计划中明确规定,而没有具体规定或超空顶生产的;
(14)未按规定配备自救器和瓦斯检查仪器、氧气检测仪、风表等检测仪器的;
(15)没有和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的;
(16)存在其它重大安全隐患的。
4、原同意由地市管理的开采薄煤层和“鸡窝煤”矿井,6月底前经整顿不能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全部关闭。
5、按照“一通三防”的8条要求,围绕瓦斯治理,建立和完善“一通三防”的各项安全设施;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停产整顿。优化矿井通风系统和采区、采掘工作面布局。工作面供风量要充足,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量达不到规程要求、超能力不合理集中生产的矿井、采区限期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停产整改;禁止采掘工作违章串联通风,瓦斯涌出量大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进行瓦斯抽放;严禁微风作业和不合理局部通风。
6、整顿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矿井采掘工作面要符合以下要求,达不到要求的矿井,停产整顿。
(1)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对所有采掘工作面的有害气体进行监控。
(2)低瓦斯矿井工作面按规定装备瓦斯断电仪。
(3)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道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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