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传统产区烟花爆竹个体生产实现规范化管理。
(七)全省民爆器材行业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三、民爆物品整顿内容
(一)整顿全省民爆器材生产秩序。加强生产许可证管理。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防科工委的要求,认真做好生产许可证换(发)证考核工作。国家批准定点的民爆器材生产企业,9月底前经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不予换发,全部予以关闭。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的厂(点),打击非法生产行为。
(二)整顿全省民爆器材市场秩序,加强民爆器材生产销售合同管理,依法保护民爆产品的合法生产销售活动,坚决打击非法销售行为。
(三)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流通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民爆器材经营活动,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停。
(四)加强民爆物品准购证、准运证、使用许可证发放工作的管理。准购证、准运证、使用许可证的发放,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民爆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2号令)和《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跨省购销、临时调拨民用爆破器材合同鉴证专用章和调拨专用章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完善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仓储、运输、使用中的安全设备设施,加强防盗、防火、防爆、防雷击能力。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停产停业整顿。
(六)完善民爆物品出入库、领清退手续、爆破施工登记等措施,堵塞爆炸物品散失的漏洞,消除安全隐患。
四、对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一)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限期整改。在2000年全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清理的基础上,组织专业人员对所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摸底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和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00〕5号)和公安部等6部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1999〕102号等文件精神,对于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和标准要求的,尽快由省公安厅审批核发《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关停,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除规范农村个体作坊烟花爆竹生产管理外,一律不得新建生产企业。
(二)以引导和规范为主要手段,整顿治理传统产区的烟花爆竹个体生产。以各级地方政府为主、公安部门配合,本着方便群众、服务生产、确保安全的原则,在烟花爆竹生产较为集中的乡村,选择远离人口聚居区的安全地带,建立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厂房和贮存库房,组织懂安全、有技术的群众从事带药危险工序生产,无药工序分散到户。各烟花爆竹传统产区的各级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要严厉查禁个体非法生产作坊,严禁在人口聚居区和农户带药生产。同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做到家喻户晓,坚决取缔非法生产。各级政府要特别重视建立合理通畅的供销体系和渠道,这是确保实现产、供、销一体化管理和规范烟花爆竹个体生产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