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十五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六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七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2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八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须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九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一类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关于“意见”文种的使用。“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及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上级机关应对下级机关报送的“意见”作出处理或给予答复。作为下行文,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作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第六十二条 关于“函”的效力。“函”作为主要文种之一,与使用其他主要文种的公文具有同样的法定效力。
  第六十三条 关于“函的形式”。“函的形式”是指公文格式中区别于“文件格式”的“信函格式”。以“函的形式”行文应注意选择使用与行文方向一致、与公文内容相符的文种。
  第六十四条 关于“命令”、“决定”和“通报”3个文种用于奖励时如何区分的问题。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职责,根据奖励的性质、种类、级别、公示范围等情况,选择使用相应的文种。
  第六十五条 关于对未标明保密期限的涉及国家秘密公文的保密期限认定问题。根据《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凡未标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认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