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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五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六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七条 应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好归档公文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一)各种公文定稿、正本,由行政机关办公厅(室)文秘机构收集、整理;
  (二)各种例会的会议纪录、纪要等,包括原始纪录及有关材料,由承办机构或承办人收集、整理;
  (三)以行政机关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等会议形成的公文、负责人讲话定稿、正本及有关材料(包括录音、录像等资料),由会议有关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整理;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外出参加会议收到的应归档的公文等材料,使用后交本机关档案工作机构(人员)整理;
  (五)有关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文稿、资料,必要时可由行政机关档案工作机构(人员)现场及时收集;
  (六)每年5月底前,须将上年度应整理(立卷)、归档的公文向档案工作机构移交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九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五十条 公文由文秘机构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五十一条 文秘机构负责本机关公文处理有关制度的建设工作,针对公文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意见。
  第五十二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五十三条 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四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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