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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机关的正职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依据会议决定或者办理例行手续的下行文,经授权,可以由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签发,但在审签意见中应予说明。
  联合行文一般由主办机关首先签署意见,协办单位依次会签。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
  第二十九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机构应当进行复核。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三十条 上行文一律交由上级机关办公厅(室)按办文程序处理,不得向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送文。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按上级机关规定的份数报送公文。对上报的各种简报要经过严格筛选,一般不要逐期报送。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二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三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机构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责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四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公文,文秘机构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第三十五条 对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公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一)请示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
  (二)不符合行文规则的;
  (三)涉及事项应由报文机关自行解决的;
  (四)未经有关部门协商一致或虽经协商但没有如实反映有关部门意见、不符合会签程序的;
  (五)应当由报文机关直接报送有关部门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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