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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门驻陕机构,可直接向省政府行文;
  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管理的机构和事业单位,应当向所属上级行政机关行文;
  各县级政府,应当向所在的设区市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行文;
  各市、县、区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各工作部门,应当向本级政府和上级相关业务部门行文。
  乡、镇政府,应当向县、区政府和上级相关业务部门行文。
  第十五条 政府各工作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直接向下级政府行文的,应当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也可以报请本级政府批转或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转发。
  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向本部门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包括本系统)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部门审批下达应当由部门审批下达的事项;与相应的其他机关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只能以函的形式行文。
  第十六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工作部门、上级政府工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工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工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七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不应报上级机关批转。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第十八条 请求答复或批准的事项,如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条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一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二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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