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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及所有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具体承办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发文机关和公文种类。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词组、短语之间一般也不空格。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普发的公文使用准确、统一的规范化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印发、批转、转发的公文,不应以附件说明。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为简化手续和提高效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即可;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印章与正文最后一行应当保持规定的间距。当正文内容排完,所剩空间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通过调整行距、字距,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此页无正文”的做法。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在成文日期和印章之下、版记之上加圆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按照主题词表规定的标识规则和词目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抄送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抄送机关名称的排列顺序应力求相对统一。
  (十四)印发机关指公文处理管理部门,印发时间为公文送印日期。
  (十五)公文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并使用规定的字号和字体。
  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标识规则,按省政府办公厅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制作的公文格式执行。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从严控制发文数量。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因紧急、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和报告时,应说明情况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请示”和“报告”的行文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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