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政发[2001]22号 2001年4月2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省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实施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布规章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措施;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使用此文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