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财政经费额度相应上划到省级财政。具体上划办法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省财政厅根据各地市上划人数另行确定。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所需财务经费由省财政划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
(二)各地市、县原卫生药政、医药管理、药检部门的国有资产应划入新组建的地市、县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无法剥离划转的地市、县,按照“不求所有,保证使用”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积极协调解决必要的办公场所等条件。
(三)改革现行药品抽验经费机制,抽验经费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计划,省财政予以专项拨付。
(四)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全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技术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通过财政专户,逐级上缴到省级财政。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西安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接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业务领导,其干部管理、财务经费管理按现行办法不变。有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由省编办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下达和管理。
(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要建立和完善药品监督员制度。
五、组织实施
(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组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管理、财政基数、经费保障及其上划移交等工作,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编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工作自上而下分步进行。2001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工作;2001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县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组建工作。
(三)地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组建方式和时间上,应充分考虑当地卫生药政部门和医药管理部门的实际情况,不搞一刀切,坚持成熟一批建立一批。在组建工作中要严把进人关,按照国发〔2000〕10号文件,对不符合规定调入的人员坚决予以清退,以建立高素质专业化的药品监管队伍。
(四)各地市、县政府(行署)要充分认识建立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垂直体系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协调解决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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