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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2、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的县,其药品检验所与分局一套机构、两块牌子,行使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职能。不设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的县,保留县药品检验所,为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事业机构,行使技术监督职能,并授权行使行政监督职能。
  3、为加强药品技术监督,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技术监督机构的设置,建立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发挥其西北地区中心所的作用,借助社会力量授权设立若干医疗器械专项检测站,行使医疗器械的技术监督职能;组建省新药审评中心,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建立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两中心均设在省药品检验所;组建省药品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药品认证管理、干部培训、信息管理与服务等工作,该中心挂靠在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
  (三)机构管理
  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内设机构、技术机构的设置、变更或撤销,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报批。机构的行政级别,参照当地人民政府所设同级机构确定。
  1、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所属技术机构的编制、领导职数,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和管理。
  2、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审批权限上收到省。所需行政编制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在中央核定的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配备。地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编制、领导职数,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具体意见,经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报批后,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下达和管理。
  3、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编制核定后,不得自行扩大或者改变使用范围。在编制空缺内需补充人员,由地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逐级上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编制空缺情况,商有关部门同意后,逐级下达增人计划和指标(含大中专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 的接收分配)。
  4、地市、县政府行使药品监督管理职能的相应机构予以撤销,其原有行政、事业编制(包括各级卫生药政、医药管理、技术监督、药检机构以及药品监督员等有关编制)统一上划。为保证人员素质,各地市局新组建机构时,要实行考试录用、竞争上岗制度;各技术机构要以1998年9月15日前在册人数上划。
  5、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人员计划、调任、转任、考核、任免、培训等工作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管理。
  6、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干部管理按《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0〕35号)和省委组织部陕组通字〔2000〕115号通知要求执行。
  三、财务经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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