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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消防产品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5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消防产品管理办法(2012)(发布日期:2012年4月15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1日)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67号)


  《陕西省消防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4月16日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程安东
                         2001年5月17日

             陕西省消防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产品生产、维修、检测、销售、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产品是指用于预防火灾和在火灾现场灭火、救助、防护、逃生的产品。
  第四条 省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全省消防产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一)宣传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国家消防产品技术规范、标准;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消防产品生产行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
  (三)负责生产、销售、维修、检测消防产品单位的申请审批;
  (四)会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消防产品实施质量监督、检查;
  (五)负责消防产品的标准化工作;
  (六)培训从事消防工作特定岗位的人员。
  各级政府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销售、使用的消防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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