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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0修正)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本级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进行布局调整,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批准后,由自治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以乡镇为单位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保护区的耕地进行登记造册、绘制现状图,按宗地埋设永久性保护标志,对保护区实行档案化管理。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所需经费,从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列支。
  第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标准为:除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预计建设用地及林业发展规划用地范围以外的,集中连片,坡度在10°以内,面积在0.33公顷(5亩)以上的旱田;水利设施配套齐全的水田;集中连片的商品菜田。山地面积较大,耕地分散的地方,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人均需要,自行确定保护标准。
  基本农田按土地质量等级和综合生产能力划分为两级。地势平坦、集中连片、土质肥沃、高产稳产的为一级;缓坡、肥力一般的为二级。
  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应当占全市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列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上一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应当签订年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划定为保护区的基本农田,在科技、资金、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投入要优先安排。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保持基本农田面积稳定和开发复垦耕地做出突出贡献的,以及制止和据实举报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九条 凡划定为保护区的基本农田,必须严格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或占用,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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