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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拍卖管理条例

  (六)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属于自己的物品或财产权利,不得从事委托拍卖物品的转让、出售、租赁,不得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七)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八)应委托人、买受人的要求,对其身份保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向拍卖人提出拍卖委托申请,提供拍卖标的的详尽资料和有关证明资料;
  (二)向拍卖人提出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可要求对其保密;
  (三)自行确定或与拍卖人共同确定拍卖标的的起拍价;
  (四)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五)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六)按约定交付拍卖标的、支付拍卖费用和佣金,取得拍卖收入。
  第十四条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竞买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可以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竞买;
  (二)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四)应价后,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提出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十五条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竞买人。
  买受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按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和佣金,取得拍卖标的;
  (二)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三)未能按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未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第十六条 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可以按约定的比例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佣金;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和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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