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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幼儿教育管理条例

  幼儿园的规划、设计方案的审定和竣工验收,必须有教育行政部门参加。
  验收合格后的园舍可办多种体制的幼儿园,也可在政府组织下向社会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十二条 幼儿园的经费应多渠道解决,主要是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举办人自筹,向家长收取托管费用,或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等。
  财政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地方财政的教育经费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政府办幼儿园和补助集体性质幼儿园。
  对社会力量注入资金举办的幼儿园,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有计划地逐步收回办园成本金。
  幼儿教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或克扣。
  第十三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可由举办单位或举办人任命或聘用,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园长应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本条例,领导和管理全园工作。
  第十四条 幼儿园实行督导评估定级制度。定级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幼儿园分为示范、一级、二级、三级等级别。示范、一级幼儿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评估认定。二级、三级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评估认定。
  第十五条 举办幼儿园,其工作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热爱幼儿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忠于职责,具备相应的保育和教育能力;
  (二)园长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幼师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验,经园长岗位培训,取得园长资格证书。农村幼儿园园长学历如未达标,可由教育行政部门考核认定相应资格;
  (三)教师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幼师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应参加继续教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农村幼儿园教师学历如未达标,可由教育行政部门考核认定相应资格;
  (四)医务人员应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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