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67号)
《抚顺市酒类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8月1日起实施。
市长 周银校
二000年七月六日
抚顺市酒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酒类生产和流通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酒类,包括白酒、啤酒、果酒、露酒、黄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乙醇成份的饮料。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主管商品流通的部门是本市酒类流通的主管部门,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酒类生产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负责酒类管理;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和市食品工业办公室分别受以上两个部门的委托和指导,具体负责本办法的贯彻执行。各县酒类专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酒类流通管理。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对酒类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酒类生产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领取《酒类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申领《酒类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二)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标准、工艺、生产设备和检测手段;
(三)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四)有环保部门的许可文件;
(五)有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从事酒类批发和进口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和《特种酒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申领《酒类批发许可证》和《特种酒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须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