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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萨尔浒旅游度假区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六条 度假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随地乱扔果皮、纸屑、食品包装物、玻璃等杂物;
  (二)随地便溺;
  (三)攀折毁坏花草树木;
  (四)在景观、景物及公共设施上乱刻、乱划、乱写;
  (五)燃放烟花爆竹、明火野炊。
  (六)其他有损景物、景观的行为。
  第十七条 在度假区内各景点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管委会同意,并到有关部门办理证照后,在指定的地点范围内经营。
  第十八条 度假区应当加强治安、防火、交通、安全管理,确保游人的安全。
  第十九条 外省市到度假区施工、打工和从事经营活动的暂住人员,应按规定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暂住手续。
  第二十条 严禁在坝前区、码头和其它禁游区游泳。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施工中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林木、植被、水体破坏和环境污染的,由管委会责令其停止破坏活动,限期恢复原状,并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砍伐林木的,由林业部门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度假区内采石、挖砂、取土、埋坟、开荒种地、滥捕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破坏文物、水资源和生态环境行为的,由管委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设专用容器存放垃圾,随意倾倒垃圾的,由管委会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管委会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元至5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扰乱度假区游览秩序、违反安全措施的,由度假区管理委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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