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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萨尔浒旅游度假区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0日)废止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69号)


  《抚顺市萨尔浒旅游度假区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 周银校
                         二000年七月三十一日
          抚顺市萨尔浒旅游度假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萨尔浒旅游度假区的管理,充分开发、利用和保护萨尔浒旅游度假区的旅游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辽宁省大伙房水库水源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萨尔浒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是以大伙房水库为中心,由坝前区、王杲山、德古湾、莲花岛、萨尔浒山、营盘三岛、元帅林和铁背山等规划游览区构成。
  第三条 凡在度假区内的单位、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抚顺市萨尔浒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度假区的管理机构,管委会根据度假区总体规划,对度假区的规划建设、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旅游产业经营活动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市城建、规划土地、林业、环保、旅游、文化、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及大伙房水库管理局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度假区的有效工作。
  第五条 度假区坚持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方针。
  度假区内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文物古迹和水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度假区投资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兴办以旅游创汇为主的第三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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