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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清扫保洁的,责令立即改正,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一)、(二)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清除,对责任人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三)、(四)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或清除,对责任人处以20元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畜力车撒落粪便或其它杂物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清除,对责任人处以5元的罚款。宠物在室外排泄粪便饲养人未清除的,责令清除,处以20元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垃圾达不到日产日清的,责令限期清运,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元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排放垃圾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乱排乱倒垃圾的,暂扣其运输工具,责令限期清除,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每立方米200元的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清除冰雪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往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污水或往检查井内倾倒冰雪的,责令立即改正,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拒绝、阻碍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环境卫生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建制镇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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