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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交通始末站、停车场、集贸市场应实行全日保洁。
  第十六条 清扫保洁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道路及其两侧绿化带、广场、桥梁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各单位门前按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的卫生责任区负责;
  (三)居住区内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民办清扫队伍负责,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办理环境卫生移交手续的由产权单位负责;
  (四)城市公共绿地、交通始末站、公园、风景区、体育场、停车场等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由开办单位负责,各种摊点由经营者负责;
  (六)国铁、电铁、公路沿线和城市河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公共厕所由产权单位或管理者负责。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烟蒂、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渣土、污水、粪便和任意抛弃动物尸体;
  (四)随地填埋、焚烧垃圾。
  第十八条 畜力车进入市区必须配置粪兜和清扫工具,不得撒落粪便和其它杂物。
  各类宠物在室外排泄的粪便由饲养人清除干净。

第四章 垃圾清运与排放管理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和生产经营产生的垃圾,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并逐步实行分类收集。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生活垃圾应实行袋装收集。
  第二十条 居民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单位自管住宅的生活垃圾自行清运,单位和个人装饰装修或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垃圾自行清运。
  垃圾的清运应日产日清。
  无清运能力的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清运。
  第二十一条 居住区内的旱厕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掏,单位自建的旱厕自行清掏或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清掏。
  第二十二条 排放建筑垃圾、自管住宅的生活垃圾和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垃圾应到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按指定地点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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