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3日)废止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机动车辆
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00〕4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机动车辆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四月二十八日
大连市机动车辆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辆抵押登记管理,保护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建设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其在大连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与企业设备、原辅材料、产品或商品相关联的运输工具除外)作为抵押物的,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抵押登记。
第三条 大连市公安局主管全市机动车辆抵押登记工作,其具体业务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抵押人将机动车辆作为抵押物的(以借贷方式购买机动车辆将所购车辆作为抵押物的除外),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简称双方当事人)应驾驶抵押车辆共同到抵押登记部门填写《机动车辆抵押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及复印件: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签订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营业执照、单位代码证书(个人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明或代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权限证明);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五条 以借贷方式购买机动车辆并将所购机动车辆作为抵押物的,双方当事人申请抵押登记,应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再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