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委《大连市软件
开发生产企业、软件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0〕5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科委制定的《大连市软件开发生产企业、软件产品认定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五月三十日
大连市软件开发生产企业、软件产品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发展,落实国家、省、市给予软件开发生产企业、软件产品的优惠政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定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80%以上,从事软件技术和产品研究、开发生产、技术支持服务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三)软件经营总收入(包括产品销售、工程项目、技术服务、培训、咨询、技术转让收入等)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主开发软件收入占企业软件经营总收入的60%以上;
(四)用于软件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年销售额的10%以上。
第五条 认定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应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的软件技术转让(开发)合同(协议)、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下达的研制开发项目任务(计划)书、市属局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等能够证明拥有自主版权的文件;
(三)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经营情况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