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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监督管理规定》、《大连市国有工业企业销售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 企业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技术、方法和手段,对销售计划、销售合同、货款结算、售后服务、奖惩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管理。
  企业销售管理,实行厂长(经理)责任制。

第二章 销售计划和信息化管理

  第四条 企业应根据其总体发展战略,制定中长期市场营销规划和销售计划。销售计划中要确定企业的销售额、利税额、重点销售区域及新产品销售目标。
  企业应根据营销规划和销售计划,积极开展市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市场信息,保证计划切实可行。
  第五条 企业应建立计算机辅助销售信息化管理系统,及时掌握下列有关信息:
  (一)国内外和本企业相关的经济发展趋势、行业发展趋势、产业政策及市场需求的变化趋势;
  (二)竞争对手、用户的经济活动档案;
  (三)各销售网点的销售及回款情况;
  (四)售后服务中配件的供应质量、渠道、价格等;
  (五)其他可能影响产品销售的信息。

第三章 销售合同和结算管理

  第六条 企业销售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与受货方签订销售合同。销售合同中应明确有关价格、质量、结算、货物交割地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条款。
  第七条 企业对所签订的销售合同实行责任人审批制度。重大经济合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审批;一般合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委托审批。
  责任人在审批合同时,应充分听取企业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八条 企业销售产品,实行售货和财务结算相分离的原则。除经批准的小额现金外,销售结算全部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结算收入直接入企业帐户。
  第九条 企业派驻外埠的经销部不能成为独立法人。外埠经销部受企业委托具有销售权和催款权,无结算权。

第四章 销售人员管理

  第十条 企业销售人员离职(含离岗)、退休之前,企业须对该销售人员所销售产品的收回款项情况进行审验。对有欠款的,须在本人催结欠款后方可为其办理离职、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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