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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监督管理规定》、《大连市国有工业企业销售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企业在进行大宗原燃辅料、基建或技改项目主要物资、设备及高新技术物资的采购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企业招标采购制度,实行规范的招标物资采购。
  第九条 企业进行物资采购,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供应商签订购货合同,明确各自的权责,对质量、数量、到货期、售后服务等项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企业对主要物资和有特殊要求的物资采购,应当审查供货单位资格;对已确定的供货单位,应当及时掌握其质量、价格、信誉变化情况。不符合供货单位资格的,不得与其签订购货合同。
  第十一条 企业经营者和主管物资采购的副厂长、副经理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不得在本企业的物资采购部门担任负责人。

第四章 采购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及县(市)、区经委(计经委)应加强对企业物资采购的监督指导;财政、国有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应依法对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企业主管部门应在其职责范围内督促所属企业执行本规定,并把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班子的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的物资采购监督和责任追踪制度,实行年度采购目标成本管理,严格实行责任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 企业应对物资采购价格、期量审定、控制成本、以及票据和结算审核等采购事项进行价格监督。
  企业以抹帐、易货方式施行物资采购的,要严格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中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企业行使价格监督职能的机构或人员,在审定物资采购价格时,对不符合有关价格规定的采购物资,有权不予结算,并及时上报有关负责人。
  第十五条 企业应对所采购物资的真伪、数量、交货期等事项进行质量、计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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