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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监督管理规定》、《大连市国有工业企业销售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国有工业企业
 物资采购监督管理规定》、《大连市国有工业
 企业销售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2000〕4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监督管理规定》、《大连市国有工业企业销售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四月二十八日
         大连市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工业企业的物资采购管理,健全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监督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物资采购,是指企业购买原材料、燃料、辅料、零部件、设备、配件、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其他有关物资的行为。
  第三条 大连市市属以下(含市属)国有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财政性资金以外的资金进行物资采购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企业以财政性资金进行的物资采购,按照《大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 采购决策管理

  第四条 企业应根据所需物资的类别和采购金额大小,建立和完善民主化、科学化、信息化的分级分权管理的物资采购决策体制,实行决策人负责制。
  企业采购高科技含量的物资时,应吸纳有关科技人员参与决策。
  第五条 企业应当创造条件,充分利用国内外经济信息网络以及其他现代化管理手段,广泛获取所需物资的市场信息,为作出采购期量、控制价格、货币(非货币)交换、签发订单等重大采购决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按零库存的目标,实施计算机辅助物流管理,对物资库存和物料供应实施最佳期量的系统管理;对市场能保证交货期的采购物资,实施即时限量采购,杜绝产生积压物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章 采购执行管理

  第七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已经决策的采购事项,并坚持比质、比价、按期、按量采购的原则。采购时,如因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导致决策无法执行,应重新进行决策后方可组织实施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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