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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5日)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00〕3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四月六日
          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职工),以及退休人员。
  第四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两级统筹,属地管理。地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单位,参加市级统筹。地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包括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下同)、金州区、旅顺口区、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长海县内的单位参加本辖区统筹。
  第五条 大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大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的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参加市级统筹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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