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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3日)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进一步
 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2000〕2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三月五日
          大连市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吸收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高利用外资工作水平,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科技创新,带动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市外经贸委、科委、计委、经委、财政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办、公安局、房地产局、规划土地局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提高办事效率,认真做好外商来我市投资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本市大力发展高效农业,电子信息、生物工程、环境保护、海洋工程等高新技术产业,鼓励基础工业、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密集型项目的对外合资合作,逐步放开旅游资源开发、商业贸易、医疗卫生、教育、航运交通、金融、保险和通讯等领域的对外合资合作。
  外商投资项目,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要求中方控股和不允许外商独资等限制项目,根据外商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要求,经批准,可以另行处理。
  第五条 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的审批手续。对总投资额不超过1000元的项目(不含需市政府综合平衡、限制类和特业管理的项目),由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委、办、局(总公司)自行审批;凡属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总投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按我市现行规定进行审批,报国家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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