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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大连市引进留学人员来连工作若干规定》、《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大连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大连市引进留学人员来连工作若干规定》已被《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10月9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0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被《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5年6月25日)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
 《大连市引进留学人员来连工作若干规定》、
 《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00〕1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大连市引进留学人员来连工作若干规定》、《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二月十三日
            大连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积极引进优秀人才,保障我市社会和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优秀人才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社会科学领域内的知名学者;国外知名专家、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及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博士生导师。
  (二)拥有专利、发明专项技术并属国内外领先水平的人才。
  (三)具有高级资格的经营管理人才。
  (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和45岁以下具有高级职称的优秀人才。
  (五)本市需要的其他特殊专门人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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