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基数500万美元出下的,增长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5元。
2、出口基数为501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增长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8元。
3、出口基数为1001万美元以上的,增长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10元。
4、高科技产品山,新增长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15元。
5、对连续三年出口创汇1000万美元,超过出口目标增长10%以上的企业在按以上奖励的基础上,每美元再加0.05元人民币,以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承担出口任务的行政主管部门
1、出口基数2000万美元(不含2000万美元)以下的,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人民币5000元。
2、出口基数2000万至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美元)的,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人民币1万元。
3、出口基数5000万至1亿美元(不含1亿美元)的,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人民币15000元。
4、出口基数在1亿美元以上的,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人民币2万元。
第七条 奖金总额的5%用于全市开拓市场、扩大出口等费用补贴;95%用于奖励承担外贸出口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出口企事业单位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得到的奖金,15%用于奖励刨汇有功人员,85%用于开拓国际市场和为企业服务所需的有关费用。
第八条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因区的奖金,由同级财政支付;其他企事业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奖金,由市财政支付。
第九条 行政主管部门的统汁口径以招商引资划分的范围为准。
第十条 承担外贸出口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市外经贸委和财政局的规定,上报统计、财务报表。不按期上报统计、财务报表的,不予以奖励;弄虚作假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追回冒领的奖金,并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扣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