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南昌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30日)废止南昌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修正案
(2000年9月14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0年12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时,应当设置无障碍通道;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其他道路时,有条件的也应当设置无障碍通道。”
二、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禁止在车行道、人行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摆摊设点、推销商品、散发广告宣传品以及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禁止在人行道、车行道设置台阶、门坡;禁止在道路上、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衣物、拉线搭挂。”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机动车辆使用前应当注册登记。”
四、删去第十六条。
五、删去第十七条。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室必须保证驾驶员的前方视野和侧方视野。机动车车窗玻璃不允许张贴妨碍驾驶员视野的附加物及镜面反光遮阳膜。”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机动车号牌必须齐全、清晰,不得遮挡。”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摩托车行驶中车把上不得吊挂物品。
在划有摩托车行车道的道路上,摩托车应当按道行驶;通过交叉路口需要变更车道时,应当在距路口100米至30米的地方变更车道。”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已注册的机动车需要变更车身颜色、外廓尺寸、发动机和车身(车架)的,必须报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因交通事故损坏的机动车需要修理时,车主或者驾驶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开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