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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失效]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防雷装置。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油库、液化气储气站、煤气储气站、加油站、露天化工设施等易燃易爆设施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防雷装置检测应当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单位应当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检测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和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设计、施工和检测。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和检测的专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安装使用的防雷产品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产品。
  第二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的统计、调查和鉴定工作。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限期内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但属非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方案不符合国家防雷标准和设计规范交付施工的;
  (三)防雷装置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侵占、损毁防雷装置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雷电灾害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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