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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地名管理规定>等19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30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昌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7月16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16日)废止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81号)


  《南昌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伟平
                         二000年十二月十二日
             南昌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市防雷减灾工作。
  县气象主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所辖区域防雷减灾工作。
  第四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鼓励开展防雷减灾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推广应用防雷科学技术成果。
  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逐步建立雷电监测网络,加强对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防御指导工作。
  第七条 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高层建筑、高度12米以上的厂房以及重5米以上的烟囱、水塔;
  (二)宾馆、会堂、体育馆、展览馆、影剧院等大型公共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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