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昌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日)修正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3号)
《南昌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经2000年9月14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0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0年十一月八日
南昌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
(2000年9月14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0年10月30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科学技术投入
第三章 科学技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对科学技术的投入,加强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加速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投入,是指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服务、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有关科学技术发展的资金投入。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投入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政府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自筹、银行贷款、社会捐赠和引进外资等多渠道的科学技术投入体系。
引导、鼓励企事业单位增加科学技术投入,使其逐步成为科学技术投入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