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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第九条 省评奖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审组,由本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提出获奖成果项目及其等级建议,提交省评奖委员会审定。其中,对建议获一等奖、二等奖的成果由省评奖委员会聘请知名专家进行复审。
  第十条 下列各类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申报参评:
  (一)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正式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古籍整理、工具书、社会科学普及读物、论文集;
  (二)在经省级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并具有内部刊号的内部资料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调研报告等;
  (三)不宜公开发表的被省、部级以上国家机关采用、推广的调研报告、对策研究等。
  前款规定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般应当是规定年限之内发表的;对规定年限之前的未曾获奖、确有重大社会经济价值、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奖条件、标准的,也可申报参评。
  第十一条 参加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的公民或组织,分别按照下列规定申报研究成果:
  (一)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所属省级学会会员向所在学会申报;
  (二)市、地、州社会科学工作者向所在市、地、州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申报;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申报者,直接向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并由其转交相关省级学会。
  第十二条 省级各学会和市、地、州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按有关规定做好成果申报的资格审查和初评推荐工作。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对初评成果进行资格复审,确认合格后送学科评审组。
  第十三条 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其他奖励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不再申报参评。
  第十四条 申报参评的成果经省级各学会或市、地、州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初评、学科评审组评审后,由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公告,征求异议。异议期30天。
  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设监察组,负责受理异议和投诉,经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奖委员会审定,并答复投诉者。
  第十五条 省评奖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成果及奖励等级。
  省评奖委员会评审表决时,出席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其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奖成果,得票数须达到出席成员三分之二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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