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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六章 用地政策

  第十九条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第二十条 鼓励选择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
  第二十一条 外面投资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场地使用费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属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且利用原有场地的,自企业经营之日起,免缴场地使用费3年,从第4年起,场地使用费按规定标准减半缴纳。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免缴场地使用费6年,从第7年起,场地使用费按规定标准减半缴纳。
  自行开发或委托开发的,自企业经营之日起,免缴场地使用费5年,从第6年起,场地使用费按规定标准减半缴纳。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免缴场地使用费7年,从第 8年起,场地使用费按规定标准减半缴纳。
  (二)从事公益事业和国家重点扶持的科技、教育、电站、公路、桥梁、水厂(不含城市管网部分)、水利等非营利性项目用地,免缴场地使用费。
  (三)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开发经营的,从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免缴场地使用费5年,从第6年起,场地使用费按规定标准减半缴纳。
  (四)属从事勘察矿产资源的临时用地,使用期在6个月内的免缴场地使用费,超过6个月的场地使用费按规定标准减半缴纳。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场地使用费从投产之日起计缴,满半年不足1年的按半年计算,半年以下的免缴。
  (六)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由所在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代收。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符合本市产业政策,投资额较大的工业企业嫁接改造、高新技术项目,在土地政策上予以特殊优惠。

第七章 物资进出口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进口的货物和出口本企业生产的户品,须办理许可证的,应按国家有关进口商品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向市外经委申办;进口机电产品需到市机电进口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不须办理许可证的,海关凭有关文件验放。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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