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二)从200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再延长3年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出口退税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免税手续。
第九条 其他税收优惠:
(一)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用的房屋和车辆,分别免征10年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对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用的房屋和车辆,分别免征3年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二) 向农业综合开发利用和使用新技术的农副产品深加工、林业开发、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能源建设和节能、交通运输基础建设、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进步、先进技术、产品出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防止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旅游业开发、高中等职业教育,项目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内,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业科技开发项目的,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税5年。
(四)在荒山、荒地、荒滩、荒水上开发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免征3年农业税。
(五)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转让技术,比照国内科研机构免征营业税。
(六)外商投资企业因特殊原因需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七)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八)外商投资企业暂不缴纳教育费附加。
(九)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可以按照《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享受退税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 工商登记
第十条 积极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促进资产合理流动:
(一)支持资金到位好的企业和产品有市场的企业开办子公司。鼓励其与内资企业联营,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别鼓励通过购买、参股、租赁、兼并等形式对国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和经营方式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