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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鼓励外商
 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成府发〔2000〕12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七月二十八日
          成都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来本市投资的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商),享受本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外商及其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章 投资方向与保障

  第四条 鼓励外商投资举办各种优化本市产业结构,适应本市经济发展需要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商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由投资、自主经营,不受行业、参股比例、投资形式、经营类别、年限的限制。特别鼓励外商投资以下项目:
  (一)高新技术、交通、能源、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农业综合开发、旅游开发项目;
  (二)改进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工业项目和扩大产品外销、增加出口创汇的项目;
  (三)环境保护产业、综合利用资源、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新技术、新设备项目;
  (四)通过租赁、承包、参股、兼并、收购等方式对国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和嫁接改造的项目;
  (五)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旧城改造的合资、合作项目。
  第五条 外商及其投资企业,享受下列投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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