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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消防条例

  第二十三条 经营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且分散使用罐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餐饮场所应采用集中供气方式,有条件的应使用管道天然气。
  第二十四条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有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准运证;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路线和规定的时间行驶。
  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聚集场所、非化学专业市场不得储存、装卸、灌充、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二十五条 天然气加气站和使用天然气的车辆,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六条 汽车应当配置符合规定的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保卫部门负责人;
  (二)专、兼职消防人员;
  (三)消防设施设计、安装、维护、管理、操作、值班人员;
  (四)从事具有火灾危险性工作的管理、作业人员;
  (五)公众聚集场所的工作人员;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工种的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可依法采取传唤、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对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有权采取转移、封存等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实施消防监督管理,接受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章 灭火及救援

  第三十条 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火场总指挥员由在场的公安消防机构最高领导担任,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并根据火场需要,有权依法采取各项紧急措施。
  在扑救可能发生人员伤亡大、损失大、影响大的火灾和进行重大的社会抢险救援时,公安消防机构应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由到场的政府最高行政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人员,调集所需物资进行灭火和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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