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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性病艾滋病防治管理条例[失效]

  第十九条 发布性病、艾滋病医疗广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在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性病、艾滋病诊疗广告或变相性病、艾滋病诊疗广告须经批准、禁止其他形式的广告。
  第二十条 性病、艾滋病病人或疑似性病、艾滋病病人,应当到经批准的性病、艾滋病诊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性病、艾滋病病人就诊,应如实提供病史和诊断治疗史。性病、艾滋病病人的配偶应同时接受检查、治疗。
  艾滋病病人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实行隔离治疗。
  对犯罪嫌疑人员中患有艾滋病、性病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卫生行政部门送指定的医疗机构实行强制隔离治疗。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其他疾病需要就诊时。应到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以免交叉感染。
  性病、艾滋病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对诊治的性病、艾滋病病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病史严格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性病、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及家属。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市)县性病、艾滋病防治专业机构应按规定建立艾滋病筛选实验室,报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采供血机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建立艾滋病病原标志物检测实验室,报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性病,艾滋病诊疗机构需建立艾滋病病原标志物检测实验室的,应报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发现性病、艾滋病病人及疑似性病、艾滋病病人时,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时限、方式向所在地的区(市)县性病、艾滋病防治专业机构报告。性病、艾滋病防治专业机构对所在地区的性病、艾滋病疫情,必须严格按规定向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性病、艾滋病防治专业机构报告。
  性病、艾滋病诊疗机构、防治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性病、艾滋病疫情。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市或区(市)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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