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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性病艾滋病防治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成都市性病艾滋病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8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10日)废止

成都市性病艾滋病防治管理条例
 (2000年10月27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0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性病、艾滋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艾滋病、梅毒、淋病、尖锐湿疣、非淋菌性尿道炎、生殖器疱疹、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其他性病的防治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性病、艾滋病防治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性病、艾滋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必需的经费。
  鼓励开展性病、艾滋病防治科学研究。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工作需要,确定性病、艾滋病防治专业机构,并健全性病、艾滋病疫情监测网络。
  公安、财政、物价、教育、民政、工商、计划生育、药品监督、文化、体育、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性病、艾滋病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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