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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成都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成府发〔2000〕13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八月十一日
            成都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使用的汉字、汉语拼音、外国文字,其范围包括:
  (一)报刊、图书、电子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用字;
  (二)影视、戏剧屏幕及演出用字;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用字;
  (四)机关公文用字,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用字;
  (五)文体活动、会议用字;
  (六)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住地名称及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用字;
  (七)商品的名称、商标、包装、说明书和广告、招牌等用字;
  (八)其他具有公共性、示意性的社会用字。
  第四条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本市社会用字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区(市)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社会用字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教育、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质量技术监督、广播电视、文化、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社会用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社会用字必须执行下列标准:
  (一)简化字以1986年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二)异体字中的选用字出1955年文化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宇整理表》为准;
  (三)印刷用字以1988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公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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