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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重庆市企业招收职工规定>等2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96号)


  《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6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包叙定
                           二000年七月七日
           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等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按国家规定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优惠。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须遵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
  第六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管理,其中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调查、登记初审工作可委托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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