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盘溪排水工程设施管理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9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盘溪排水工程设施管理的通告》已经2000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包叙定
                          二000年八月十七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盘溪排水工程设施管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盘溪排水工程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城市排水和美化环境的作用,根据《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告。
  一、盘溪排水工程设施是城市污水和雨水排放的重要市政工程设施。凡直接、间接向该设施排放雨、污水和在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
  二、盘溪排水工程设施及其保护区范围:
  盘溪排水工程设施,起自渝北区人和,终至嘉陵江入口处(不含五一水库和红岩水库)。
  保护区范围:盘溪雨水沟墙两侧向外各20米内。
  三、重庆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盘溪排水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具体负责该设施及其保护区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
  盘溪排水工程设施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盘溪排水工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四、盘溪排水工程设施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除修建管理用房外,主要用于绿化建设。
  五、在盘溪排水工程设施及其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堵塞,损坏、盗窃市政排水设施;
  (二)擅自占(跨)压、挖掘市政排水设施;
  (三)擅自进行建筑施工、堆物作业、摆摊设点等活动;
  (四)擅自排放污水和接(改)排水管道;
  (五)倾倒垃圾、渣土及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质;
  (六)乱丢果皮、纸屑及各种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七)践踏、损坏防护绿地的草地、花卉、树木和损坏、盗窃市政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