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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工作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第二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3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重庆市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工作规定》已经2000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包叙定
                           二000年九月一日
         重庆市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农业机械的效能,提高农业生产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工作坚持以农为主、综合经营、有偿服务、增强活力的原则,各级政府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支持。
  第三条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乡镇农机站)是国家设在乡镇的事业单位,是区县(自治县、市)农机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农业机械管理服务和技术推广机构。
  第四条 乡镇农机站以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为宗旨,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农机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法规;
  (二)负责本乡镇的农机化规划与农机服务体系建设、农机设备管理、安全监理、监督农机作业合同实施、农机产品使用质量监督和农用石油成品油的供应;
  (三)组织农机人员培训、机具推广、农机产品及零配件供应和农机修理等服务工作。
  第五条 乡镇农机站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用房和服务经营场所,其安全和消防等配套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二)有必要的物质装备和一定的流动资金;
  (三)有专职站长、专(兼)职的其他管理人员,且业务技术水平与本职工作相适应:
  (四)能够对农业机具及其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与一般故障的排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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