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税务机关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办法[失效]

  (一)被执行人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从事经营被扣押商品、货物后,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应纳税款的:
  (二)被执行人在采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税收保全措施后,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
  (三)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第六条 税务机关进行委托拍卖之前,应依法审查拍卖标的是否为被执行人所有或依法可以处分。对依法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不得委托拍卖。
  第七条 税务机关委托拍卖前应核实拍卖人的资格,并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批准后,制作拍卖决定书、开列拍卖清单,并在5日内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拍卖决定书和拍卖清单应及时送达被执行人。送达方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采用直接送达方式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 税务机关办理委托拍卖手续,应向拍卖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向经办人员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三)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处分权证明;
  (四)税务机关扣押、查封被执行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法律文书或凭据。
  第九条 税务机关与拍卖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税务机关、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拍卖标的的来源、瑕疵情况及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四)拍卖形式;
  (五)拍卖时间、地点;
  (六)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七)采用有保留价拍卖方式的,税务机关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保留价;
  (八)拍卖所得的划转方式及期限;
  (九)拍卖成交后,佣金由拍卖人向买受人收取;
  (十)约定拍卖未成交的拍卖费用;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税务机关同意,不得再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