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重庆市企业招收职工规定>等2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重庆市税务机关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办法》已经2000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包叙定
二000年八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税务机关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机关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
《拍卖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依法拍卖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和滞纳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拍卖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依照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在拍卖之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拍卖扣押、查封的被执行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和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