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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102号)


  《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包叙定
                         二000年八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活动和生猪屠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
  第四条 商品流通行政部门是屠宰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农牧、环保、卫生、工商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商品流通、农业、环保、卫生、工商、规划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统一规划、有利流通、便于管理、相对集中、总量控制的原则,制定全市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要求,设置审批本行政区域的定点屠宰厂(场)。
  第六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城乡建设发展规划,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避开居民稠密区和公共活动场所并处于下风向。
  第七条 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机械化屠宰设备;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和卫生要求的专用运载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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