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8日)修改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施行办法》业经2000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义初
二000年八月十五日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施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
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是指责任单位在划定的责任区内负责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秩序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建成区、上街区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建成区以及机场、工矿区等范围内的各级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沿街居民区、停车场管理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等(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均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
第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范围包括门前及围墙至人行道侧石以内,两端起止点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划定。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外的沿街地段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支路、背街小巷的清扫保洁责任区延伸至道路中心线。
第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在其责任区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路面清扫保洁,清除污水、污物及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