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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失效]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无资质证书擅自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勘察设计单位未经批准超越资质等级。证书所核准的级别、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三)勘察设计单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加盖本单位图签、图章的;
  (四)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勘察设计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五)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六)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的;
  (七)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违反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
  (八)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建设单位擅自施工的。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二)未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擅自将勘察设计成果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的;
  (三)报送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时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涂改、伪造、转让、出借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及其他证件的;
  (二)勘察设计单位分立、合并、歇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资质核定、注销手续的;
  (三)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在本市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收取或给付勘察设计费,不按合同约定收取或给付勘察设计费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低于国家规定最低标准部分的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第三十九条 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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