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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20日)废止(原因:上位法对主要内容已有具体规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郑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业经2000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义初
                          二000年八月十五日
           郑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与其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是指依据建设目标,通过对地形、地貌、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察、测试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的活动。
  建设工程设计是指依据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装饰、环境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要的设计文件及与其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规程,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设计应当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有利于节约资源,提高建设工程综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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