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市农药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9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日)修改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郑州市农药管理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0年9月6日通过,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2月11日

              郑州市农药管理条例
  (2000年9月6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以下不同目的、场所的各类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一)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二)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
  (四)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
  (五)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六)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条 鼓励、支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