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9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日)修改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郑州市农药管理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0年9月6日通过,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2月11日
郑州市农药管理条例
(2000年9月6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国务院《
农药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以下不同目的、场所的各类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一)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二)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
(四)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
(五)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六)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条 鼓励、支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